肉身擋車挨撞告傷害 法官認「自陷風險」逆轉改判無罪定讞 屏東昌昇當舖,優質當舖首選087661122
2026-10-202026/10/20 11:47記者黃佳琳/高雄報導
李姓送貨員與林姓騎士因停車問題爆發口角,林男在貨車移動時站在車子前方阻攔,事後指控遭貨車撞傷,一審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55日,李不服上訴,高雄高分院審結大逆轉,認定林男「自陷風險」應自負責任,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定讞。
判決指出,2024年7月4日上午9點多,李男開貨車到屏東萬巒豬腳街送貨,因擋住林姓騎士的機車出入,雙方爆發口角衝突,雙方僵持一陣子後,李男趕著去其他地方送貨,上車準備倒車離去,林姓男子趁貨車倒車、回正準備前行時,自行向前靠近車頭阻攔。
事後,林男驗傷指控李男故意開車撞傷其左小腿,檢方因此依傷害罪嫌起訴李男,一審也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55日,得易科罰金。李男不服上訴,堅決否認故意撞人,高雄高分院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,事發當時李男已先將車輛倒退一段距離避開衝突,反而是林男在貨車回正前行時,主動貼近移動中的車頭。
法官認為,即使貨車在極短時間內輕微擦撞到林男,但林男明知車輛正在移動,非但不閃避,反而「自陷於遭碰撞的高度風險中」,屬自主決定招致的危險,依法應排除對駕駛的客觀歸責,因此認定原審判決有不當之處,撤銷一審有罪判決,改判李男無罪,全案定讞。

